本報訊(通訊員 穆沛華)孝義市法院將最大限度實現債權作為目標,充分運用“拒不執行判決、裁定罪”這把“利劍”剋服執行難疾。近日,該院以拒不執行判決、裁定罪判處“老賴”李某有期徒刑一年,緩刑二年。
  被執行人李某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2009年2月,申請執行人的公司與某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煤炭購銷合同,在按期支付貨款後,李某將該筆貨款以個人名義挪作他用且不履行交貨義務,嚴重損害了債權人利益。訴爭到孝義法院後,雙方以調解結案。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後,經採取強制措施,被執行人李某共給付申請人65萬元,此後經法院多次傳喚,拒不到庭。後經法院查明,李某在離石區八一街擁有房產一處、在太原市五一路擁有房產二處。更意想不到的是,某公司擁有的到期債權經呂梁市中院執行到位後,也由李某取走。
  鑒於李某有履行能力卻拒不給付的情況,該院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,在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過程中,懾於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壓力,李某主動履行了給付義務,法院遂對李某作出了上述判決。  (原標題:孝義法院追究“老賴”刑責促履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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